1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連鑄板坯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技術要求、檢驗與試驗、標志及檢驗文件等。 本標準適用于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wǎng)生產(chǎn)的供熱軋及厚板用的連鑄板坯。板坯不得進行縱切。
2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2.1尺寸 2.1.1板坯的厚度、寬度及其允許偏差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 表1 mm
厚度 |
厚度允許偏差 |
寬度 |
寬度允許偏差 |
通常長度 |
定尺長度 |
150 |
±5 |
750~1650 |
+15 -10
|
2000~13600 |
8000~13600 |
200 |
750~1650 |
210 |
±6 |
800~1450 |
2000~12000 |
8000~12000 |
230 |
800~1930 |
250 |
900~2300 |
2000~12000 |
6800~12000 |
220 |
1200~2300 |
2000~10200 |
6800~10200 |
300 |
1200~2300 |
| 2.1.2根據(jù)需方要求,經(jīng)供需雙方協(xié)商,也可供應其他規(guī)格的板坯。 2.1.3板坯通常長度見表1所示。板坯定尺和范圍定尺應在表1規(guī)定的定尺長度范圍內(nèi),定尺 長度允許偏差為
mm,經(jīng)供需雙方協(xié)商,可交付一定比率的短尺板坯。 2.2外形 板坯的外形應符合表2的規(guī)定。 2.3重量 板坯按實際重量交貨。 表2
外形 |
圖示 |
外形允許偏差 |
橫截面脫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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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度≤200mm時,α≤5.0mm 厚度>200mm時,α≤8.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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鐮刀彎 |
L-板坯長度W-板坯寬度 |
每米不大于8 mm.。 長度≤10m
時,A≤30mm 長度>10m 時,A≤4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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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度 |
L-板坯長度T-板坯厚度 |
每米不大于15mm 總不平度A≤1.5%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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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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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肚 |
L-板坯長度W-板坯寬度T-最小厚度
T1-最大厚度 |
∣T-T1∣≤1%W |
L-板坯長度T-板坯厚度 W-板坯寬度 |
a≤5%T |
切斜 |
L-板坯長度 W-板坯寬度 |
a≤25 mm |
L-板坯長度T-板坯厚度 |
∣L-L1∣≤10 mm |
剪切變形 |
L-板坯長度T-板坯厚度 W-板坯寬度 |
∣W-W1 ∣/2≤10%T |
凹陷 |
L-板坯長度 W-板坯寬度 |
a≤5 mm |
L-板坯長度 W-板坯寬度 |
b≤5 mm |
楔型 |
L-板坯長度 |
∣b-a∣≤3 mm |
W-板坯寬度 |
∣W-W2∣≤20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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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術要求 3.1牌號及化學成分 鋼的牌號及化學成分(熔煉分析)應符合相應寶鋼企業(yè)標準或其他標準的規(guī)定。 3.2冶煉方法 鋼由氧氣轉(zhuǎn)爐冶煉。 3.3交貨狀態(tài) 板坯以鑄態(tài)交貨。 3.4表面質(zhì)量 3.4.1板坯端面不得有肉眼可見的縮孔和裂紋。 3.4.2板坯表面不得有接注、滲漏、翻皮、結疤、夾渣、深度或高度大于3mm
的劃痕、壓痕、擦傷、氣孔、冷濺、皺紋、凸塊、凹坑和深度大于2mm的裂紋以及其他影響軋制質(zhì)量的缺陷。不得有高度大于5mm的火焰切割瘤。 3.4.3板坯表面如存在上述缺陷,允許清除。清除應沿軋制方向進行,清除處應圓滑無棱角。單面清理深度應不大于公稱厚度的10%,兩相對面清理深度之和不得大于公稱厚度的15%。清理寬度應大于清理深度的6倍,清理長度應大于清理深度的10倍。清理深度自實際尺寸算起。 3.5根據(jù)需方要求,經(jīng)供需雙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可補充進行其他檢驗項目。
4檢驗與試驗 4.1尺寸和外形檢查 4.1.1板坯的尺寸和外形應采用合適的量具逐塊進行測量。 4.1.2厚度測量:板坯厚度應在距端部200mm~300mm、寬度1/2處進行測量。 4.1.3寬度測量:板坯寬度應在板坯長度的中部測量。 4.1.4長度測量:板坯的長度應沿板坯寬面的中心線測量。 4.2板坯的表面質(zhì)量用肉眼逐塊進行檢查。 4.3板坯應成批檢驗和驗收,每批由同牌號、同爐號和同截面尺寸的產(chǎn)品所組成。
5標志和檢驗文件 5.1標志 每塊板坯的端面或側(cè)面應標明爐號、板坯號和牌號。 5.2
檢驗文件 每批交貨板坯必須開具證明該批產(chǎn)品符合標準要求和訂貨合同的檢驗文件,檢驗文件中應注明下列內(nèi)容: a)供方名稱; b)需方名稱; c)發(fā)貨日期; d)合同號; e)牌號; f)標準編號; g)爐號、塊數(shù)、重量; h)品名、規(guī)格; i)本標準規(guī)定的各項技術指標; j)質(zhì)量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
附加說明:
本標準代替Q/BQB 131-2005。 本標準與Q/BQB 131-2005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
修改210mm厚度規(guī)格的寬度范圍800mm~1300mm為800mm~1450mm; ―― 修改"質(zhì)量證明書"為"檢驗文件"。
本標準由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質(zhì)量管理部提出。 本標準由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wǎng)寶鋼技術質(zhì)量管理部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于成峰 本標準于1989年首次發(fā)布,1994年第一次修訂,1999年第二次修訂,1999年第二次修訂,2003年第三次修訂,2005
年第四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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