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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氧氣瓶用鋼坯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技術要求、檢驗與試驗、標志及質量證明書等。
本標準適用于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wǎng)生產(chǎn)的供制造高壓無縫氧氣鋼瓶用鋼坯。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jù)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22 鋼的化學分析用試樣取樣法及成品化學成份允許偏差 GB/T 223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GB/T 226 鋼的低倍組織及缺陷酸蝕試驗法 GB/T 228 金屬材料 室溫拉伸試驗方法 GB/T 229
金屬夏比缺口沖擊試驗方法 GB/T 1979 結構鋼低倍組織缺陷評級圖 GB/T 10561 鋼中非金屬夾雜物顯微評定法
3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3.1 尺寸及允許偏差 3.1.1
鋼坯的截面尺寸及允許偏差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 表1 mm
邊長 |
180 |
200 |
210 |
225 |
230 |
邊長允許偏差 |
+5.0 -3.0 |
+4.5 -4.5 |
+6.0 -4.0 |
+7.0 -5.0 |
對角線長度差 |
≤5.0 |
≤6.0 |
≤6.5 |
≤8.0 |
圓角半徑 |
25 |
30 |
30 |
35 |
注:圓角半徑僅供孔型設計用 |
| 3.1.2
鋼坯的通常長度為2m~10m。鋼坯也可按定尺和倍尺長度交貨,其長度應在通常長度范圍內,其允許偏差為+50mm。 3.2 外形
3.2.1 鋼坯的每米彎曲度不得大于15mm,總彎曲不得大于總長度的1.5%。 3.2.2 鋼坯不得有顯著的扭轉。
3.2.3 鋼坯剪切時的切斜不得超過8mm,寬展不得大于邊長的10%。 3.3. 重量 3.3.1
鋼坯按實際重量交貨。 3.3.2 經(jīng)供需雙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鋼坯也可按理論重量交貨,鋼坯的密度取7.73kg/dm3。
4 技術要求 4.1 牌號及化學成分 4.1.1
鋼的牌號及化學成分(熔煉分析)應符合表2的規(guī)定。 4.1.2 鋼中殘余元素含量供方如能保證,可不進行這些元素的分析。
4.1.3 鋼坯的成品化學成分的允許偏差應符合GB/T 222的規(guī)定。 表2
牌號 |
化學成分 % |
C |
Si |
Mn |
P |
S |
其他 |
殘余元素 |
34Mn2V |
0.30~0.37 |
0.17~0.37 |
1.50~1.75 |
≤0.030 |
≤0.030 |
V:0.07~0.12 |
Cr≤0.30、Ni≤0.30 Cu≤0.20 |
30CrMo |
0.26~0.34 |
0.17~0.37 |
0.40~0.70 |
≤0.030 |
≤0.030 |
Mo:0.15~0.25 Cr:0.80~1.10 |
Ni≤0.30、Cu≤0.20 |
| 4.2
冶煉方法 鋼由氧氣轉爐冶煉。 4.3 交貨狀態(tài) 鋼坯以軋后空冷狀態(tài)交貨。 4.4 力學性能及工藝性能 4.4.1
用經(jīng)熱處理的試樣毛坯制成的試樣所測出的力學及工藝性能應符合表3的規(guī)定。 表3
牌號 |
試樣 狀態(tài) |
下屈服強度ReL MPa |
抗拉強度 Rm MPa |
斷后伸長率 A % |
斷面收縮率 Z % |
沖擊功 AkU J |
不小于 |
|
34Mn2V |
正火 |
510 |
745 |
16 |
45 |
55 |
30CrMo |
調質 |
785 |
930 |
12 |
50 |
63 |
注:當屈服現(xiàn)象不明顯時,以規(guī)定非比例延伸強度Rp0.2代替下屈服強度。
|
| 4.4.2
表3所列沖擊功值適用于三個試驗結果的平均值。允許其中有一個值小于規(guī)定值,但不得小于規(guī)定值的70%。 4.5 低倍組織 4.5.1
鋼坯的橫向酸浸低倍試片上不得有肉眼可見的殘余縮孔、白點、分層、裂紋、氣泡、金屬異物和夾雜。皮下夾雜和皮下氣泡的深度不得超過2mm。
4.5.2 酸浸低倍組織級別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般疏松 ≤2級 ; 中心疏松 ≤1.5級 ; 偏析 ≤2.5級
4.6 非金屬夾雜物 非金屬夾雜物應按GB/T 10561中的JK評級圖,使用A法進行檢驗,檢驗結果應符合表4的規(guī)定。
表4
A類 |
B類 |
C類 |
A+B+C類 |
≤3級 |
≤3級 |
≤3級 |
≤5.5級 |
| 4.7
表面質量 4.7.1 鋼坯的端面不得有肉眼可見的縮孔、夾雜和分層。 4.7.2
鋼坯表面不得有肉眼可見的結疤、夾雜、折疊、裂紋和耳子。 4.7.3
鋼坯表面允許有深度不大于1mm的發(fā)紋及深度不超過邊長允許負偏差的個別劃痕、壓痕、凹坑和麻點。 4.7.4
鋼坯表面缺陷應予清除。清理應沿鋼坯長度方向進行,清理處要圓滑無棱角,清理寬度不得小于清理深度的五倍,同一截面上清理深度(從實際尺寸算起)不得超過10mm。
5 檢驗與試驗 5.1 每批鋼坯的檢驗項目、取樣數(shù)量、取樣方法和試驗方法應符合表5的規(guī)定。
表5
序號 |
檢驗項目 |
取樣數(shù)量 |
取樣方法 |
試驗方法 |
1 |
化學成份 |
1/爐 |
GB/T 222 |
GB/T 223 |
2 |
拉伸試驗 |
1 |
相當于鋼錠頭部 鋼坯的端頭 |
GB/T 228 |
3 |
沖擊試驗 |
3 |
相當于鋼錠頭部 鋼坯的端頭 |
GB/T 229 |
4 |
低倍組織 |
1 |
相當于鋼錠頭部 鋼坯的端頭 |
GB/T 226、GB/T 1979 |
5 |
非金屬夾雜 |
1 |
相當于鋼錠頭部 鋼坯的端頭 |
GB/T 10561 |
6 |
尺 寸 |
逐 根 |
- |
合適量具 |
7 |
表 面 |
逐 根 |
- |
目測 |
| 5.2
拉伸試驗和沖擊試驗用試樣毛坯按圖1所示位置從樣坯上切取。非金屬夾雜物試樣在拉伸試樣部位上截取。 5.3
鋼坯應成批檢驗和驗收,每批應由同牌號、同爐號、同截面尺寸的鋼坯所組成。 5.4 復驗與判定規(guī)則 5.4.1
如果某批鋼坯初驗結果(除沖擊功外)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要求時,則應將試驗不合格的鋼坯挑出,可從該批任何相當于鋼錠頭部“10”段鋼坯的端頭取雙倍試樣進行該不合格項的復驗。
5.4.2
當“10”段復驗有一個試樣不合,則該批全部“10”段鋼坯不得驗收,此時,可從取初驗樣“10”段鋼坯的另一端再切取試樣進行第3次試驗。如試驗結果仍有一項不合格,則該批鋼坯不得驗收。
5.4.3
沖擊試驗(U型缺口)的沖擊功初驗結果不合時,應從同一批鋼坯中再取3個試樣復驗,前后6個試樣的算術平均值不得小于規(guī)定值。小于規(guī)定值的單個試樣不得多于2個,其中小于70%的試樣不得多于1個。
圖1
| 5.4.4 鋼坯試樣如有白點,不得復驗,并全爐不合格。
6
標志和質量證明書 6.1 標志 6.1.1
在每根鋼坯相當于鋼錠頭部一側的端面上粘貼不干膠標簽,標簽上標明爐號、規(guī)格、牌
號、錠坯號和生產(chǎn)班別。爐號以六位數(shù)字表示;錠號以二位數(shù)表示
(01~28);坯號以10、20、30、40、......、90表示,其含義為: 10 表示鋼錠頭部鋼坯;
20、30、40、....... 表示鋼錠中部鋼坯; 90 表示鋼錠尾部鋼坯。 6.1.2
在鋼坯的另一端面標明牌號。 6.2 質量證明書
每批鋼坯應附有保證產(chǎn)品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的質量證明書。質量證明書中應包括以下內容: a)供方名稱-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wǎng);
b)需方名稱; c)發(fā)貨日期; d)合同號; e)牌號; f)標準編號;
g)爐號、規(guī)格、根數(shù)、重量; h)本標準規(guī)定的各項試驗結果; i)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
附加說明: 本標準代替Q/BQB 113-1999。 本標準與Q/BQB
113-1999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通常長度范圍下限修改為2m; ――取消牌號40Mn2。
本標準由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wǎng)制造管理部提出。 本標準由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wǎng)制造管理部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楊新亮。
本標準于1990年首次發(fā)布,1993年第一次修訂,1999年第二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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