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表面硬化鋼熱連軋鋼板及鋼帶的尺寸、外形、技術要求、檢驗和試驗、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等。
本標準適用于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wǎng)生產的碳素表面硬化鋼熱連軋鋼帶以及由此橫切成的鋼板及縱切成的縱切鋼帶,以下簡稱鋼板及鋼帶。產品主要用于經表面滲碳或滲氮后進行淬火硬化所得的表面耐磨結構件。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jù)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22-1984 |
鋼的化學分析用試樣取樣法及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 |
GB/T 223 |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
GB/T 228-2002 |
金屬材料 室溫拉伸試驗方法 |
GB/T 232-1999 |
金屬材料 彎曲試驗方法 |
GB/T 2975-1998 |
鋼及鋼產品力學性能試驗取樣位置及試樣制備 |
GB/T 8170-1987 |
數(shù)值修約規(guī)則 |
GB/T 10561 -1989 |
鋼中非金屬夾雜物顯微組織評定方法 |
YB/T 5148-1993 |
金屬平均晶粒度測定法 |
Q/BQB 300-2003 |
熱連軋鋼板及鋼帶的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的一般規(guī)定 |
Q/BQB 301-2003 |
熱連軋鋼板及鋼帶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 3 定義
表面硬化鋼:表面硬化鋼是具有相當?shù)秃剂康膬?yōu)質結構鋼。對這種鋼的表面滲碳或滲氮后進行淬火硬化,可得到高硬度、耐磨的表面層和高韌性芯部的結構件。
4 分類和代號 4.1 鋼板及鋼帶的牌號、公稱厚度、用途如表1所示。 表1
牌 號 |
公 稱 厚 度 mm |
用 途 |
C10,C15 |
<5.0 |
經表面滲碳或滲氮后進行淬火硬化所得的表面耐磨結構件
|
S09CK,S15CK |
1.6~6.0 |
| 4.2
按邊緣狀態(tài)分為 切邊 EC 不切邊 EM 4.3 按產品類別分為 熱軋鋼帶 熱軋鋼板 熱軋縱切鋼帶
5 訂貨所需信息 5.1 訂貨時用戶須提供下列信息: a) 本企業(yè)標準號; b)
產品類別; c) 牌號; d) 規(guī)格及尺寸(厚度)精度; e) 邊緣狀態(tài)。
如在訂貨合同中未注明邊緣狀態(tài),尺寸(厚度)精度,則按本標準供貨的產品以Q/BQB301中普通厚度精度的不切邊鋼帶和切邊鋼板供貨。
5.2 標記示例
按Q/BQB360-2003交貨的熱軋鋼板,牌號C15,厚度3.0mm,PT.A級精度,寬度1600mm,切邊(EC),長度4000mm,其標記為:
Q/BQB360-2003, C15 熱軋鋼板,3.0(PT.A)×1600(EC)×4000
6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鋼板及鋼帶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其允許偏差按Q/BQB301的規(guī)定。
7
技術要求 7.1 牌號及化學成分 7.1.1 鋼的牌號及化學成分(熔煉分析)應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牌 號 |
化 學
成 分 % |
C |
Si |
Mn |
P |
S |
殘 余 元 素 |
C10 |
0.07~0.13 |
≤0.40 |
0.30~0.60 |
≤0.035 |
≤0.035 |
Cu≤0.20 Ni≤0.15
Cr≤0.15 As≤0.05 Sn≤0.05 |
C15 |
0.12~0.18 |
≤0.40 |
0.30~0.60 |
≤0.035 |
≤0.035 |
S09CK |
0.07~0.12 |
0.10~0.35 |
0.30~0.60 |
≤0.025 |
≤0.025 |
S15CK |
0.13~0.18 |
0.15~0.35 |
0.30~0.60 |
≤0.025 |
≤0.025 |
| 7.1.2在供方能保證鋼中殘余元素Cu、Ni、Cr、As和Sn的含量符合標準規(guī)定時,可不進行這些元素的化學分析。
7.1.3鋼板及鋼帶的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應符合GB/T 222的規(guī)定。 7.2 冶煉方法
鋼板及鋼帶所用的鋼為氧氣轉爐冶煉的鎮(zhèn)靜鋼。 7.3 交貨狀態(tài) 鋼板及鋼帶以熱軋軋制狀態(tài)交貨。 7.4
按本標準供貨的鋼板及鋼帶使用時通常采用的熱處理溫度及其相應的力學性能列于附錄A(資料性附錄)。 7.5
根據(jù)用戶的要求,經供需雙方協(xié)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鋼板及鋼帶可進行成品分析,并可補充進行力學性能、晶粒度、非金屬夾雜等檢驗。在這種情況下,應同時商定取樣方法、取樣數(shù)量及合格指標。
7.6 表面質量 7.6.1
鋼板及鋼帶表面不得有氣泡、裂紋、結疤、拉裂、折疊和夾雜等對使用有害的缺陷,鋼板及鋼帶不得有分層。 7.6.2
鋼板及鋼帶表面允許有深度(或高度)不超過鋼板厚度公差之半的麻點、凹面、劃痕等輕微局部的缺陷,但應保證鋼板及鋼帶允許的最小厚度。
7.6.3 對于鋼帶,由于沒有機會切除帶缺陷部分,所以允許帶有若干不正常的部分,但有缺陷的部分不得超過每卷總長度的6%。
8 檢驗和試驗 8.1 鋼板及鋼帶的外觀用肉眼檢查。 8.2
鋼板及鋼帶的尺寸和外形應用合適的測量工具檢查。 8.3 鋼板及鋼帶所需檢驗項目的取樣方法、試驗方法應符合表3的規(guī)定。
表3
序號 |
檢 驗 項 目 |
取 樣 方 法 |
試 驗 方 法 |
1 |
化學分析 |
GB/T 222 |
GB/T 223 |
2 |
拉伸試驗(協(xié)議) |
協(xié)議規(guī)定 |
GB/T 228 |
3 |
彎曲試驗(協(xié)議) |
協(xié)議規(guī)定 |
GB/T 232 |
4 |
非金屬夾雜(協(xié)議) |
協(xié)議規(guī)定 |
GB/T 10561 |
5 |
晶粒度(協(xié)議) |
協(xié)議規(guī)定 |
YB/T 5148 |
| 8.4
取樣頻率 8.4.1 化學成分分析的取樣頻率 按爐對化學成分進行熔煉分析。 8.4.2 力學性能等項目的取樣頻率
當按合同要求進行力學性能、晶粒度、非金屬夾雜等項目檢驗時應按批進行,檢驗批的組成應在訂貨時商定。 8.5 復驗
8.5.1如有某一項試驗結果不符合標準要求,則從同一批中再任取雙倍數(shù)量的試樣進行該不合格項目的復驗。 8.5.2
復驗結果(包括該項目試驗所要求的所有指標)合格,則整批合格。復驗結果(包括該項目試驗所要求的所有指標)即使有一個指標不合格,則復驗不合格。
8.5.3 如復驗不合格,則已做試驗且試驗結果不合的單件不能驗收,但該批材料中未做試驗的單件可逐件重新提交試驗和驗收。
9 數(shù)值修約規(guī)則按GB/T 8170的規(guī)定。
10 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
10.1 鋼板及鋼帶的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應符合Q/BQB 300的規(guī)定。 10.2
按本標準供貨的鋼板包裝重量通常為≤10.0噸。鋼卷的的包裝重量通常為3.0~43.6噸。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通常采用的熱處理溫度及其相應的力學性能 A.1
C10和C15通常采用的熱處理溫度及圓試片淬火后力學性能列于表A.1: 表A.1
牌號 |
圓試片淬火 溫度℃ |
滲碳 溫度℃ |
淬 火 |
冷卻 介質a |
回火 溫度 ℃ |
力學性能b |
芯部淬火溫度℃ |
表面淬火溫度℃ |
屈服 強度MPa |
抗拉 強度 MPa |
斷后伸長率 Lo=5do % |
斷面 收縮率 % |
C10 |
900±10 |
880~980 |
880~920 |
780~820 |
- |
150~200 |
390 |
640~785 |
≥13 |
≥35 |
C15 |
440 |
735~880 |
≥12 |
≥30 |
a
冷卻介質應在考慮結構件必要性能的基礎上,根據(jù)使用鋼種的淬透性、表面可淬硬性、工件形狀和介質的冷卻作用而選定。 b
數(shù)據(jù)參考直徑為11.0mm的園試片。 |
| A.2
S09CK和S15CK的通常熱處理溫度及力學性能列于表A.2: 表A.2
牌 號 |
正火溫度℃ |
退火溫度℃ |
淬 火 |
回火溫度 ℃ |
淬火+回火的性能 |
芯部淬火溫度℃ |
表面淬火溫度℃ |
屈服 強度 MPa |
抗拉 強度 MPa |
斷后伸長率 Lo=50mm
b=25mm % |
硬
度 HB |
S09CK |
900~950 氣 冷 |
約900 爐 冷 |
880~920 油(水)冷 |
750~800 水 冷 |
150 ~ 200 氣冷 |
≥245 |
≥390 |
≥23 |
121~179 |
S15CK |
880~930 氣 冷 |
約880 爐 冷 |
870~920 油(水)冷 |
750~800 水 冷 |
≥343 |
≥490 |
≥20 |
143~235 |
| 附加說明: 本標準與DIN
17210和JIS G 4051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 本標準代替Q/BQB 360-1999。 本標準與Q/BQB
360-1999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中引用了Q/BQB300-2003、Q/BQB301-2003、GB/T
8170-1987; —— 將鋼帶允許帶有的缺陷部分不得超過每卷總長度“8%”修改為“6%”; —— 修改了復驗規(guī)定。
本標準的附錄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wǎng)制造管理部提出。
本標準由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wǎng)制造管理部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 黃錦花。
本標準于1989年首次發(fā)布,1994第一次修訂,1999年第二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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