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1.1
本標準規(guī)定了厚鋼板的一組通用技術要求,內(nèi)容包括訂貨所需信息、冶煉方法、交貨狀態(tài)、熱處理、化學分析、表面、尺寸、外形、重量、附加要求、檢驗和試驗、驗收、數(shù)值修約、包裝、標志、質(zhì)量證明書等。
1.2 本標準適用于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wǎng)生產(chǎn)的厚鋼板,以下簡稱鋼板。 1.3
當產(chǎn)品標準或合同規(guī)定與本標準規(guī)定不一致時,應以產(chǎn)品標準和合同規(guī)定為準。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nèi)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jù)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22-1984 鋼的化學分析用試樣取樣法及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 GB/T 8170-1987 數(shù)值修約規(guī)則
3 訂貨所需信息 根據(jù)需要,訂貨時用戶需提供包括足以說明所需材料的下述信息:
a) 標準號; b) 牌號; c) 規(guī)格和公差; d) 邊緣狀態(tài); e) 交貨狀態(tài);
f)表面狀態(tài); g)重量; h) 用途; i) 其它(如附加要求、焊接修補要求等)。
如在訂貨合同中未說明厚度公差級別、邊緣狀態(tài)時,則以厚度公差級別PT.N、邊緣狀態(tài)EC交貨;未說明交貨狀態(tài)時,由供方選定;未說明表面狀態(tài)時,以黑皮狀態(tài)交貨。
4 冶煉方法 4.1鋼由氧氣轉爐或電爐冶煉。
4.2鋼的脫氧方式為鎮(zhèn)靜鋼。
5 交貨狀態(tài)
5.1鋼板可以軋制、正火軋制、熱機械控制軋制或熱處理狀態(tài)交貨,除非產(chǎn)品標準或合同中另有規(guī)定。 5.2
當產(chǎn)品標準或合同中未規(guī)定鋼板的交貨狀態(tài)時,應由供方選定。
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wǎng)2004-12-06發(fā)布
2005-02-01實施 5.3 鋼板交貨狀態(tài)的分類及代號如表1所示。 表1 鋼板的交貨狀態(tài)
交貨狀態(tài) |
代號 |
代號說明 |
軋制 |
AR |
As-rolled下劃線字母大寫 |
正火軋制 |
NR |
Normalized rolling下劃線字母大寫
|
熱機械控制軋制 |
TM |
Thermo-mechanically
controlled rolling/processing下劃線字母大寫 |
熱 處 理 |
正火 |
N |
Normalizing下劃線字母大寫 |
熱 處 理 |
回火 |
T |
Tempering下劃線字母大寫 |
熱 處 理 |
淬火+回火(調(diào)質(zhì)) |
QT |
Quenching and
tempering下劃線字母大寫 |
熱 處 理 |
正火+回火 |
NT |
Normalizing and
tempering下劃線字母大寫 |
熱 處 理 |
退火 |
A |
Annealing下劃線字母大寫 |
|
6 熱處理 6.1 通常情況下鋼板的熱處理由供方進行。 6.2
當鋼板的熱處理不由供方進行時,應在合同中注明。此時鋼板驗收的條件是:將鋼板的全厚度試料按產(chǎn)品標準或合同規(guī)定的要求進行熱處理,用此試料加工成試樣進行試驗。如產(chǎn)品標準或合同未規(guī)定熱處理制度時,供方應在他認為合適的條件下將試料進行熱處理,并將熱處理制度提供給需方。
6.3 除非另有規(guī)定,當熱處理后性能不合時供方可以進行再次熱處理,熱處理后應重新對鋼板表面和性能進行檢驗。
7 化學分析 7.1 通常情況下化學分析是指熔煉分析,除非指明是成品分析。
7.2 通常情況下供方不進行成品分析,除非另有規(guī)定。 7.3 鋼板的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應符合GB/T
222的規(guī)定,除非另有規(guī)定。
8 表面 8.1
鋼板的表面狀態(tài)分為黑皮、噴丸、涂漆、噴丸+涂漆,其代號及說明按表2規(guī)定。 表2 鋼板的表面狀態(tài)
表面狀態(tài) |
代號 |
說明 |
黑皮 |
- |
表示鋼板表面為黑皮。 |
噴丸 |
S30 |
表示鋼板上下表面拋丸。 |
涂漆 |
S03 |
表示鋼板上下表面涂漆。 |
噴丸+涂漆 |
S33 |
表示鋼板上下表面拋丸,上下表面涂漆。 |
| 8.2 表面質(zhì)量 8.2.1
鋼板表面不得有對使用有害的缺陷。除非在產(chǎn)品標準或合同中另有規(guī)定,否則當鋼板表面存在上述缺陷時,供方可以通過修磨或焊接除去缺陷或進行修補,但應滿足以下要求。
8.2.1.1修磨 a)鋼板的修磨部分應加工良好,與軋制表面的交界應平滑無棱角。
b)鋼板修磨后的厚度應在厚度允許偏差范圍內(nèi)。 8.2.1.2 焊接修補
鋼板表面存在不能按8.2.1.1規(guī)定清理的缺陷,通常情況下供方修磨后可進行焊接修補,并應滿足以下要求。 a)
采用適當?shù)姆椒ㄟM行焊接修補。 b) 焊接修補后應有良好的表面質(zhì)量。 c)
在焊補前采用鏟平或磨平等適當?shù)姆椒ㄍ耆ヤ摪迳系挠泻θ毕荩ゲ糠值纳疃仍阡摪骞Q厚度的20%以內(nèi),單面的修磨面積合計應在鋼板面積的2%以內(nèi)。
d) 鋼板焊接部位的邊緣上不得有咬邊或重疊。堆高應高出軋制面1.5mm以上,然后用鏟平或磨平等方法除去堆高。 e)
熱處理鋼板焊接修補后應再次進行熱處理。 f) 規(guī)定最小抗拉強度不小于690MPa產(chǎn)品的焊接修補應經(jīng)供需雙方協(xié)商。
9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9.1 分類和代號 9.1.1
按邊緣狀態(tài)分為 切邊 EC 不切邊 EM
9.1.2 按厚度公差級別分為:
對稱公差
PT.N 負公差為0.30mm的不對稱公差 PT.3 9.2 尺寸 9.2.1
鋼板的公稱尺寸范圍列于表3。 9.2.2 鋼板推薦的公稱尺寸 9.2.2.1
通常情況下,鋼板的公稱厚度為表3所列范圍內(nèi)按0.5mm倍數(shù)的任何尺寸。 9.2.2.2
通常情況下,鋼板的公稱寬度為表3所列范圍內(nèi)按50mm或10mm倍數(shù)的任何尺寸。 9.2.2.3
通常情況下,鋼板的公稱長度為表3所列范圍內(nèi)按100mm或50mm倍數(shù)的任何尺寸。 表3鋼板的公稱尺寸范圍
邊緣狀態(tài) |
公稱厚度mm |
公稱寬度mm |
公稱鋼板長度mm |
切邊 EC |
5~150 |
900~4800 |
3000~25000 |
不切邊 EM |
5~150 |
1300~4800 |
3000~25000 |
| 9.3 尺寸允許偏差 9.3.1
鋼板的厚度允許偏差應符合表4的規(guī)定。 9.3.2 鋼板的寬度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的規(guī)定。 9.3.3
鋼板的長度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的規(guī)定。 表4 鋼板的厚度允許偏差
mm
公稱 厚度 |
下列寬度時的厚度允許偏差 |
900~<1600 |
1600~<2500 |
2500~<4000 |
4000~4800 |
PT.N |
PT.3 |
PT.N |
PT.3 |
PT.N |
PT.3 |
PT.N |
PT.3 |
5.00~ <6.30 |
±0.50 |
+0.70 -0.30 |
±0.60 |
+0.90 -0.30 |
±0.75 |
+1.20 -0.30 |
- |
- |
6.30~ <10.0 |
±0.55 |
+0.80 -0.30 |
±0.65 |
+1.00 -0.30 |
±0.80 |
+1.30 -0.30 |
±0.90 |
+1.50 -0.30 |
10.0~ <16.0 |
±0.55 |
+0.80 -0.30 |
±0.65 |
+1.00 -0.30 |
±0.80 |
+1.30 -0.30 |
±1.00 |
+1.70 -0.30 |
16.0~ <25.0 |
±0.65 |
+1.00 -0.30 |
±0.75 |
+1.20 -0.30 |
±0.95 |
+1.60 -0.30 |
±1.10 |
+1.90 -0.30 |
25.0~ <40.0 |
±0.70 |
+1.10 -0.30 |
±0.80 |
+1.30 -0.30 |
±1.00 |
+1.70 -0.30 |
±1.20 |
+2.10 -0.30 |
40.0~ <63.0 |
±0.80 |
+1.30 -0.30 |
±0.95 |
+1.60 -0.30 |
±1.10 |
+1.90 -0.30 |
±1.30 |
+2.30 -0.30 |
63.0~ <100 |
±0.90 |
+1.50 -0.30 |
±1.10 |
+1.90 -0.30 |
±1.30 |
+2.30 -0.30 |
±1.50 |
+2.70 -0.30 |
100~ 150 |
±1.30 |
+2.30 -0.30 |
±1.50 |
+2.70 -0.30 |
±1.70 |
+3.10 -0.30 |
±1.90 |
+3.50 -0.30 |
| 表5
鋼板的寬度允許偏差
mm
公稱厚度 |
寬度允許偏差 |
切邊 |
不切邊 |
5.00~16.0 |
≤1500 |
+10 0 |
由供需雙方在訂貨時協(xié)商確定 |
5.00~16.0 |
>1500 |
+15 0 |
由供需雙方在訂貨時協(xié)商確定 |
>16.0~150 |
<2000 |
+20 0 |
由供需雙方在訂貨時協(xié)商確定 |
>16.0~150 |
2000~<3000 |
+25 0 |
由供需雙方在訂貨時協(xié)商確定 |
>16.0~150 |
≥3000 |
+30 0 |
由供需雙方在訂貨時協(xié)商確定 |
| 表6
鋼板的長度允許偏差
mm
公稱長度 |
長度允許偏差 |
<6300 |
+25 0 |
6300~25000 |
+0.005×公稱長度 0 |
| 9.4 外形允許偏差
9.4.1切邊鋼板的不平度應符合表7的規(guī)定。 9.4.2切邊鋼板的鐮刀彎應符合表8的規(guī)定。
9.4.3切邊鋼板的脫方度應不大于鋼板實際寬度的1%。 9.4.4
對于不切邊鋼板的不平度、鐮刀彎和脫方度,如需方有要求,可由供需雙方在訂貨時協(xié)商確定。 表7 切邊鋼板的不平度
mm
厚度 |
下列公稱寬度時鋼板的不平度允許最大值a,b |
<2000 |
2000~<3000 |
≥3000 |
5.00~<6.00 |
14 |
24 |
25 |
6.00~<10.0 |
13 |
21 |
22 |
10.0~<25.0 |
12 |
16 |
17 |
25.0~<40.0 |
9 |
13 |
14 |
40.0~<63.0 |
8 |
11 |
11 |
63.0~150 |
7 |
10 |
10 |
a
上表規(guī)定值適用于任意2000mm長度;當浪距>2000mm且≤4000mm時,上表規(guī)定值適用于任意浪距;當浪距>4000mm時,上表規(guī)定值適用于任意4000mm長度。
b
若無特殊規(guī)定,對于規(guī)定最小抗拉強度≥570MPa或規(guī)定最小屈服強度≥430MPa的鋼板以及通過化學成分、硬度和調(diào)質(zhì)處理達到的具有與此相當拉伸試驗特性的鋼板,其不平度允許值為上表的1.5倍。
|
| 表8
切邊鋼板的鐮刀彎
mm
公稱長度 |
下列公稱寬度時鋼板的鐮刀彎允許最大值a
|
<1000 |
≥1000 |
3000~<4000 |
6 |
5 |
4000~<6300 |
10 |
8 |
6300~<10000 |
16 |
12 |
≥10000 |
16/任意10000長度 |
12/任意10000長度 |
| 9.5 重量
鋼板按理論重量交貨,鋼的基本重量為7.85kg/(mm.m2),除非另有規(guī)定。 9.6 其它
根據(jù)需方要求,經(jīng)供需雙方協(xié)商并在合同中規(guī)定,可對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另行規(guī)定。
10 附加要求
根據(jù)需方要求,經(jīng)供需雙方協(xié)商并在合同中規(guī)定,可補充進行其它檢驗項目,如成品分析、力學試驗、工藝試驗、金相檢查、無損檢測(超聲波探傷UT、磁粉探傷MT、滲透探傷PT等)、焊接試驗等。
11 檢驗和試驗 11.1 鋼板的外觀用肉眼檢查。 11.2
鋼板的尺寸和外形應用合適的測量工具檢查。 11.2.1厚度的測量
切邊鋼板厚度測量部位為距鋼板橫邊或縱邊15mm以上的任意點。對不切邊鋼板,測量部位應在訂貨時商定。 11.2.2
鋼板不平度的測量 將鋼板自由放在平臺上,除鋼板的本身重量外不施加任何壓力,用直尺進行測量,測量鋼板與直尺之間的最大距離。
11.2.3鐮刀彎的測量
鋼板縱向側邊與連接測量部分兩端點的直線之間的最大距離,它在產(chǎn)品呈凹形的一側測量,如圖1所示。對于長度小于10000mm的鋼板,鋼板的測量長度為實際長度;對于長度≥10000mm的鋼板,鋼板的測量長度為10000mm。
11.2.4 脫方度的測量 鋼板的寬度在軋制方向邊部的垂直投影長度,如圖1所示。
11.3檢驗用試樣數(shù)量、取樣方法、試驗方法應符合相應產(chǎn)品標準的規(guī)定。
12 驗收 12.1 鋼板應按批進行驗收,組批規(guī)則應符合相應產(chǎn)品標準的規(guī)定。
12.2 當試驗結果有一項不符合標準要求時,可進行復驗或將整批判為不合格。 12.3 復驗
12.3.1復驗時,應從同一批中再任取雙倍數(shù)量的試樣進行該不合格項目的復驗。 12.3.2
復驗結果(包括該項目試驗所要求的所有指標)合格,則整批合格。復驗結果(包括該項目試驗所要求的所有指標)即使有一個指標不合格,則整批不合格。
12.4 重新分類和返修 復驗前或復驗后的不合格鋼板可進行重新分類和返修,具體方法如下: 軋制方向
鐮刀彎 脫方度 a)
對已做試驗且試驗結果不合的單張鋼板不能驗收,但該批中未做試驗的鋼板可逐件重新提交試驗和驗收。 b)
對不合格鋼板進行重新熱處理,然后重新組批提交試驗和驗收。
13 數(shù)值修約
數(shù)值修約規(guī)則按GB/T
8170的規(guī)定,修約間隔為1×10n,其中n使1×10n的數(shù)位與標準規(guī)定值本位數(shù)字所標識的數(shù)位相一致。
示例:
項目 |
標準規(guī)定值 |
修約間隔 |
n值 |
P |
≤0.035 |
1×10-3=0.001 |
-3 |
Ceq |
≤0.44 |
1×10-2=0.01 |
-2 |
屈服強度 |
≥245 |
1×100=1 |
0 |
延伸率 |
≥22 |
1×100=1 |
0 |
| 14
包裝和標志 14.1 鋼板標志應清晰。 14.2
通常情況下鋼板以單張交貨,每張鋼板應噴印或刻印有供方商標、標準號、牌號、交貨狀態(tài)、特殊要求符號(如探傷標志等)、爐號、尺寸、鋼板號等標志。當為船板時,標志中還應包括船級標記。
15 質(zhì)量證明書
每批交貨的鋼板必須開具質(zhì)量證明書,質(zhì)量證明書中按需要應注明:供方名稱及商標、訂貨及收貨單位、合同號、產(chǎn)品名稱、標準號及牌號、交貨狀態(tài)、尺寸規(guī)格、爐號、鋼板號、交貨重量、標準中規(guī)定的各項試驗結果、交貨日期、質(zhì)量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等。
16 其它 附錄A(資料性附錄)提供了鋼的焊接性方面信息。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鋼的焊接性 A.1
鋼的焊接性是指鋼在傳統(tǒng)焊接方法下(如手工電弧焊、埋弧焊、熔化極氣體保護焊、不熔極氣體保護焊、電阻焊、等離子弧焊、電子束焊、激光焊等),鋼被焊接成形的相對難易程度。
A.2
鋼在焊接熱循環(huán)過程中,焊縫和母材中可能產(chǎn)生某些脆性不良組織結構,導致焊縫和母材產(chǎn)生脆性開裂。對鋼而言,最主要焊接問題是冷裂紋。
A.3 鋼的冷裂紋敏感性通常稱為淬硬性。淬硬性可通過很多方法進行測定。最常用的方法是碳當量法。
A.4
碳是鋼中最主要的淬硬元素,碳當量的計算是把鋼中的碳含量和主要合金元素(如錳、釩等)對淬硬性的影響折算相應的碳含量后進行累加。
A.5
最常用的碳當量公式是國際焊接學會(IIW)的碳當量公式,大量的生產(chǎn)實踐已經(jīng)證明,它適用于大多數(shù)常用的碳錳鋼和低合金鋼。
碳當量的計算方法,其中,化學成分的質(zhì)量百分數(shù)是基于熔煉分析的結果。 %
A.6
對于低碳鋼、低合金鋼,當鋼主要通過微合金化和熱處理手段強化時,也可用其它公式更精確判定鋼的淬硬性和冷裂紋敏感性
A.7 對多數(shù)普通結構用鋼,不必規(guī)定碳當量的最大極限。然而,在某種特定情況下,用戶可規(guī)定碳當量的最大值。
A.8 用戶選擇合適的碳當量時,應考慮以下對焊接接頭質(zhì)量有影響的因素: a) 焊接接頭的拘束度,母材的厚度;
b) 焊接填充材料和母材的強度匹配; c) 焊縫熔敷金屬中擴散氫的含量; d) 預熱溫度和道次間溫度;
e) 填充金屬和母材本身的純凈度; f) 焊接時的線能量。 A.9
一般認為,碳當量低的鋼不易產(chǎn)生焊接接頭的開裂問題。但是,如對A.8中所列因素考慮不周,同樣會導致焊縫或母材熱影響區(qū)的開裂。
A.10
碳當量僅僅是對潛在焊接接頭質(zhì)量問題的定性評估,它不是決定焊接接頭質(zhì)量的唯一因素。實際生產(chǎn)中,必須選擇合適的焊接規(guī)范。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wǎng)制造管理部提出。
本標準由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wǎng)制造管理部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 黃錦花。 本標準于2004年首次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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