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筆者剛看了Z2006-9451產生的疑問。
商品描述:
規(guī)格:0.32毫米×110毫米、0.32毫米×120毫米、0.15毫米×10毫米、0.40毫米×110毫米不銹鋼卷材。化學成分:Ni 11%~13%、Cr 18%~19%、C<0.03%、Si<1.00%、Mn<2.00%、P<0.04%、S<0.03%,余量為Fe。用途:制造彩色顯像管電子槍帽類零件。制造工藝:1.將帶坯冷軋到0.8毫米厚,再進行長達數(shù)小時光亮退火,使其進一步脫碳、晶粒細化后再冷軋到0.5~0.6毫米,使其導磁率達到1.005u/20℃以下。2.將第一工序的鋼帶再經過光亮退火及特殊處理再精軋到0.1~0.4毫米,使鋼帶厚度板形達到均勻一致。3.最后用羽布打毛的特殊工藝經多次打毛使鋼帶表面光潔度達到規(guī)定要求。
從商品的成分含量及規(guī)格,不難看出符合品目72.20不銹鋼冷軋板材。上述產品所經歷的加工:反復冷軋、退火,然后羽布打毛(經查,屬于精拋光,使金屬表面達到鏡面的處理效果)工序。
焦點在于:該產品是否屬于“冷軋后進一步加工”?
歸類意見:
冷軋不銹鋼帶為0.32毫米×110毫米、0.32毫米×120毫米等規(guī)格的卷材,雖經過多次冷加工和退火等工序制成,且用羽布打毛進行過表面處理,但根據(jù)《稅則》稅目72.20的規(guī)定,上述工藝過程及后處理仍在“除冷軋外,未經進一步加工”的范圍內,所以應歸入稅則號列7220.2010[7220.2020(2014年版)]。1999-2006年第一期(歸類決定編號:Z2006-0451)
顯而易見,歸類決定認為:該冷軋不銹鋼板材的拋光(羽布打毛)不屬于進一步加工。
果真如此嗎?
不妨分析一下什么是“冷軋后未進一步加工”允許的工序。
STEP 1: 參考稅目72.20規(guī)定:
“子目7220.20-除冷軋外未經進一步加工
參見子目7209.15、7209.16、7209.17、7209.18、7209.25、7209.26、7209.27及7209.28的注釋。”
STEP 2:參考子目7209.15、7209.16、7209.17、7209.18、7209.25、7209.26、7209.27及7209.28
“除冷軋外未進一步加工的”可經過下列加工或表面處理
一、壓延。
二、退火、淬火、回火、表面硬化、滲氮及其他為改善金屬特性所進行的類似熱處理。
三、酸洗。
四、品目72.08注釋第二款所述的表面處理。
五、以沖壓、印刷等方式加上簡單標記(諸如商標等)。
六、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
七、僅以探傷為目的的檢查。”
STEP 3:查看品目72.08注釋所述的表面處理:
“72.08 寬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鐵或非合金鋼平板軋材,經熱軋,但未經包覆、鍍層或涂層(+):
......
本品目的產品可經下列表面處理:
一、去氧化皮、酸洗、刮面及其他加工以除去金屬加熱過程中所形成的氧化鱗片及殼。
二、僅為防止產品生銹或其他氧化作用、防止運輸途中打滑及便于搬運而進行粗涂層,例如,用含有防銹活性顏料〔如鉛丹、鋅粉、氧化鋅、鉻酸鋅、氧化鐵(鐵丹、優(yōu)質胭脂)〕的油漆涂層及用以油、脂、蠟、石蠟、石墨、焦油或瀝青為基料的非顏料涂料涂層。
三、拋光、磨光或類似處理。
四、人工氧化(通過各種化學處理,例如,浸于一種氧化性溶液中)、銅綠處理、發(fā)藍處理(藍回火)、青銅色氧化(通過各種工藝),這些處理也在金屬表面形成氧化膜,可改善產品外觀。這種加工能夠提高產品防銹能力。
五、化學表面處理,例如:”
......
其中72.09冷軋未進一步加工的,僅包括品目72.08的第二款,即“ 二、僅為防止產品生銹或其他氧化作用、防止運輸途中打滑及便于搬運而進行粗涂層,例如,用含有防銹活性顏料〔如鉛丹、鋅粉、氧化鋅、鉻酸鋅、氧化鐵(鐵丹、優(yōu)質胭脂)〕的油漆涂層及用以油、脂、蠟、石蠟、石墨、焦油或瀝青為基料的非顏料涂料涂層。”,意味著并不包括拋光、磨光或類似處理(第三款)
那么筆者的疑慮是:
品目72.20冷軋產品,參考品目72.09未進一步加工的范圍,并不包括72.08第三款“拋光、磨光或類似處理”。而歸類決定中的冷軋產品,經過了“羽布拍打”等拋光處理,實則超出了72.09“冷軋未進一步加工”的范疇,為何歸類決定還要將其歸入“冷軋未進一步加工”呢?
(準備發(fā)送之前,隨手查了 HQ 955310 ,沒細看,似乎也討論了類似問題,有興趣的可以查查)